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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刘有合与XXX、张葆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有合,XXX,张葆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刘有合,男,1969年10月2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X,男,1957年9月6日生,汉族。被告:张葆芸,女,1960年3月6日生,汉族。原告刘有合诉被告XXX、被告张葆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时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