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刘有合与XXX、张葆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有合,XXX,张葆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刘有合,男,1969年10月2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X,男,1957年9月6日生,汉族。被告:张葆芸,女,1960年3月6日生,汉族。原告刘有合诉被告XXX、被告张葆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时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