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5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敏与马世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609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冯久,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 员代 元 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