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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钱华与南通蒲鑫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华,南通蒲鑫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钱华。被执行人南通蒲鑫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鑫甫。关于钱华与南通蒲鑫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商初字第09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6000元,案件受理费1310元,执行费181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君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属南通蒲鑫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系列案件,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待后依法评估拍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周志刚执行员 郑森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