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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景饲料店与麦祥开,陈干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景饲料店,麦祥开,陈干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318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景饲料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沙凌沿8队。经营者冯显洪。委托代理人梁建星,广东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祥开。被告陈干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景饲料店(以下简称顺景饲料店)诉被告麦祥开、陈干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竞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顺景饲料店的委托代理人梁建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祥开、陈干云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顺景饲料店诉称,从2014年5月起,原告与被告麦祥开建立买卖关系,截至2015年2月20日,被告麦祥开尚欠原告货款37207元。被告麦祥开承诺于2015年2月28日前向原告付清全部货款,但至原告起诉时仍未支付。被告麦祥开、陈干云是夫妻关系,上述货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干云应对被告麦祥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麦祥开、陈干云立即支付货款37207元及利息[从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麦祥开、陈干云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原告顺景饲料店提交的证据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两被告的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送货单原件十三份,证明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4年9月26日止,原告共向被告麦祥开提供的饲料价值67207元,被告于2015年2月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尚欠货款37207元。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麦祥开、陈干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对证据的认定。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至2014年9月26日,原告顺景饲料店陆续向被告麦祥开提供了多批饲料等货物,货款合计67207元。2015年2月,被告向原告顺景饲料店支付了货款30000元,尚欠货款37207元。原告顺景饲料店因被告麦祥开拒不支付剩余货款,遂于2015年4月3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了本案。另查明,被告麦祥开、陈干云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顺景饲料店要求被告麦祥开支付货款37207元,有送货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应从2015年4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上述债务发生于被告麦祥开、陈干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干云应对被告麦祥开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麦祥开、陈干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景饲料店支付货款3720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5年4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景饲料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9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景饲料店已预交),由被告麦祥开、陈干云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被告麦祥开、陈干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顺景饲料店,法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竞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银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