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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刑初字第31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胜,农民,家住沧州市吴桥县。2009年9月12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10月16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4月15日因偷开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元。2014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胜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浩,被告人李胜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8日00时03分许,被告人李胜在本市湖滨六公园湖滨路47号卡卡西餐酒吧内,趁被害人邹某不备,窃得被害人邹某放在其座椅左侧的MICHAELKORS牌手包一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880元),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150元、中国石化加油卡500元充值卡1张、iPhone6手机一部、兰蔻牌遮瑕BB霜一支、雅诗兰黛牌口红一支、雅诗兰黛牌高光笔一支(上述物品经估价分别价值人民币4462元、86元、130元、259元)。被告人李胜在盗窃得手后逃至酒吧门口时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涉案物品均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任某、赵某的证言、赃物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价格鉴定意见、扣押笔录、餐厅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胜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俞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