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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门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杜翠玉与倪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倪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门民初字第100号原告:杜某甲,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倪某甲,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诉被告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方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