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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张卫国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卫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00357号罪犯张卫国,别名张东,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卫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1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卫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2010年12月下旬的一天,张卫国通过电话与李志恒联系,通过电话谎称自己有一批联想笔记本电脑,每台售价3050元。被害人季鹏通过中间人李志恒介绍向张卫国订货48台,总价款146400元。张卫国要求先付款,后发货,在被害人付款后,张卫国将款取出逃匿,部分赃款在案发后被张卫国挥霍,剩余10万元被追回。罪犯张卫国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行政奖励表扬8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卫国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卫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1年1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增广审 判 员  苏国娜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志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