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彭朝江彭朝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朝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127号申请执行人:彭朝江,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申请执行人彭朝江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0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宁民一初字字第005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