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新兴县林丰造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兴县林丰造纸有限公司,太仓市国球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1980号申请执行人新兴县林丰造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家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资长,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太仓市国球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耀球。新兴县林丰造纸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国球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的(2014)云新法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太仓市国球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退还新兴县林丰造纸有限公司货款130万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26万元及运费33500元;承担诉讼费用24483.24元。因太仓市国球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义务,根据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17983.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和举证责任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设定抵押的土地及厂房已拍卖处置完毕,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经本院二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组织听证,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除厂房、土地(银行设定抵押)及机器设备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14)云新法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 行 长 赵建平执 行 员 金永华人民陪审员 范培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展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