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东华汽车配件商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东华汽车配件商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长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鲁波,该公司管理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伊娜,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东华汽车配件商店。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号。法定代表人:周乃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亚杰,该公司副经理。再审申请人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物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东华汽车配件商店(以下简称东华商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润物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两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一)本案所涉轴承、油封是经暖气水泡过受损,一审认定是马保国家漏水导致受损错误。(二)公证书不能作为认定事实依据,因公证书非事发当日作出,公证书未对当时室内轴承、油封数量和型号进行公证。(三)一审认定质检院及尚志市价格认定中心清点的受损轴承、油封,为2009年3月7日马保国家漏水所致错误。因质检院与尚志市价格认定中心清点的物品数量与公证书中所附的清单数量不同,不能以尚志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东华商店未提交2009年至2012年期间经营所产生的进项和销项发票,因此尚志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的受损物品购入时间不能确定是在2009年3月7日前。(四)一审认定中润物业公司对活接阀有监管责任,判令中润物业公司对东华商店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错误,因为活接阀在马保国家中,并不在公共空间,不属于公共设备,无法养护。马保国发现漏水未及时通知中润物业公司,应由马保国负责。(五)中润物业公司与东华之间形成的是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不是侵权关系,不适用《侵权责任法》。(六)东华商店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法院应驳回其鉴定申请。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关于东华商店的轴承、油封被水浸泡是否是马保国家漏水所致的问题。因马保国家厨房自来水管线活接皮垫老化,漏水事实存在。虽然马保国一审提供照片,主张轴承被水浸泡不是其家漏水所致,但一审庭审中,四楼租户路玉英,三楼房主权美静及张立柱均出庭证实,因马保国家漏水,四楼、三楼、二楼屋子均被水浸泡的事实。虽然在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轴承质量鉴定报告中称:1.由暖气水造成轴承腐蚀的轴承,按标准规定属于缺陷产品,无法正常使用......。但其后质量鉴定专家组又出具了说明:该报告中涉及的无论是暖气水还是自来水对轴承均产生腐蚀的事实客观存在,专家组仅对腐蚀后的轴承进行勘验、分析,确定本次鉴定结论,因此本鉴定报告中轴承质量鉴定结论无需更改,鉴定结论不变。马保国作为涉案漏水公产房的承租人,对其房屋内供水设施未尽到注意义务,发生漏水后亦未及时通知中润物业公司抢修,原审判决其对此次漏水给东华商店造成的损害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损失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虽然东华商店以公证的形式对受损的轴承、油封进行了清点,法院并未据此判决,而是委托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和尚志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浸泡的轴承进行了产品质量和价格鉴定,并据此作出判决。中润物业公司在原审中并未对上述两项鉴定提出异议。中润物业公司作为马保国的公产房的管理单位,对马保国的公产房屋内上水管线等设施未尽到常检查和养护义务,原判决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亦无不当。综上,中润物业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张伟红代理审判员 李 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安伟亮第4页共4页第3页共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