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福州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何力诚、何德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何力诚,何德铿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福州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林晓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丹、叶礼鑫,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力诚,男,199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何德铿,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力诚、何德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福州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海山人民陪审员  郑 旭人民陪审员  叶克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海亮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