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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2013)凉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第二项确定被执行人马某某从2013年10月10日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元至申请执行人年满十八岁止,申请执行人每年领取一次。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马某某向法庭缴纳所有案款,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父亲李甲已向法庭领取了两年的抚养费共计4800元。剩余案款264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一次性予以领取,现被执行人马某某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凉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相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国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