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侯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初字第236号原告侯某某,男,汉族,25岁。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94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被告杨某某以同一事实向徽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