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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侯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初字第236号原告侯某某,男,汉族,25岁。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94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被告杨某某以同一事实向徽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