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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韦强与周炎枝、孙悦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强,周炎枝,孙悦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139号原告:韦强,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被告:周炎枝,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孙悦荣,住广东省江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强诉被告周炎枝、孙悦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强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为156元,由原告韦强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梁建卿审 判 员  冯 毅代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敏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