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春美与孙忠兵、祖会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兵,祖某某,孙洪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0562号原告刘某某,淮安高美工艺品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孙某兵,职业不详。被告祖某某,职业不详。被告孙洪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祖某某、孙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被告孙洪某在借条中的名称为孙红某,诉讼主体有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9元,本院减半收取32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炳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