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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行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梅洪与郑雄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洪,郑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行字第1155号申请执行人李梅洪,男,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林秋敏,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雄,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272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郑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雄自动履行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郑雄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7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芬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