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执第00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邢某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第00167-2号申请人:刘某,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邢某,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濉刑初字第0040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一直没有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邢某在工商银行的存款50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存生审 判 员 梁红岩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