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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河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朱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军,朱玉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河商初字第108号原告刘海军,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贵军,黑龙江贤进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玉香,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刘海军与被告朱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保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贵军,被告朱玉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海军诉称:被告朱玉香与借款人张殿成系夫妻关系,住阿城区双丰街三阳村十组,原告与张殿成系好友。2014年1月19日,张殿成以经商所需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月息1.5%,年息9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2014年8月,张殿成突然因病去世,原告为此向被告多次索要该款,被告以该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为由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息合计6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朱玉香辩称:其不知道该借款,无能力偿还。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海军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被告朱玉香发表了质证意见。原告刘海军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A1、原告刘海军身份证一份(提交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身份状况及主体资格;证据A2、证据A2、被告朱玉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身份及主体资格。被告朱玉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A1、A2质证认为:无异议。证据A3、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朱玉香和张殿成欠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朱玉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A3质证认为:不确定签字是张殿成签写的。经告知其可以申请对该签字进行法鉴,被告未在法定期间内进行法鉴。本院确认:原告所提交的证据A1、A2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证据A3,被告朱玉香对其中张殿成的签字不确定,经告知后亦不进行法鉴,应当视为其对该证据默认,故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海军与借款人张殿成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19日,张殿成以经商所需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年息9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2014年8月,张殿成突然因病去世。被告朱玉香与借款人张殿成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刘海军与借款人张殿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被告朱玉香主张该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朱玉香与张殿成系夫妻关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应当共同承担,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玉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海军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朱玉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海军借款利息9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由被告朱玉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保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跃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