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青岛海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吴江永昌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351号原告:青岛海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XXX。法定代表人:韩洪斌,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玉春,青岛黄岛王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江永昌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XXX,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永昌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青岛海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113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薛志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存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