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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李淦荣与陈鉴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淦荣,陈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李淦荣,男,19**年*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身份证号码:442***********。代理人李宁,男,住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被执行人陈鉴平,男,19**年*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身份证号码:44**************。申请执行人李淦荣与被执行人陈鉴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肇封法民一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劳动报酬2280元、支付已预交的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以(2015)肇封法执字第9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鉴平,其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房屋、土地登记,现暂无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2280元,受理费25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陈鉴平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房屋、土地登记。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封法执字第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令光审判员  甘托权审判员  梁辉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植敬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