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徐军与阳忠华深圳市华欣平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阳忠华,深圳市华欣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96号原告徐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青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剑威,广东润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文燕,广东润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忠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告深圳市华欣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阳忠华。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