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富成与被执行人陈明旺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富成,陈明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褔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李富成,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陈明旺,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富成与被执行人陈明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富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瓯市人民法院(2014)瓯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陈明旺偿还欠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1150元。经查陈明旺在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无房产登记,目前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建瓯市人民法院(2015)瓯执字第40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