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执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阜宁县聚鑫轧花油脂有限公司、周家华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聚鑫轧花油脂有限公司,周家华,陶永云,江苏巨鑫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执字第0109-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宁县阜城镇阜城大街398号。法定代表人周海联,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阜宁县聚鑫轧花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宁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家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家华。被执行人陶永云。被执行人江苏巨鑫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宁县经济开发区黄河东路。法定代表人周家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2)盐商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宁县聚鑫轧花油脂有限公司、周家华、陶永云、江苏巨鑫织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过程中,由关联案件(2012)盐商初字第0038号及(2013)盐执字第0206号,首封并处置财产,其中有一部分是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阜宁农商行的不动产(1#、3#、15#、清花车间),经关联案件申请人和本案申请执行人确认,各所占拍卖所得款份额无误。申请执行人所占款项为4033411元,扣除执行费74827元,阜宁农商行应得3958584元。对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江苏巨鑫织造有限公司的房、地、树进行评估拍卖得到款项189208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江苏巨鑫织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十五只油罐,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流拍,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裁定给其抵债,款项为1300720元。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院暂时终结执行,如执行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盐商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刘传龙审判员 李如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志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