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在郁南县其家中向他人购进一支火药枪用于打猎。2014年8月1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某某家中起获该支火药枪。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具备枪械性能。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理、立案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户籍资料、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可适用管制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文寿审 判 员 杨魏浦人民陪审员 金淼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文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