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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立民终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与库尔勒市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库尔勒市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立民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开封市。法定代表人:牛庆彦,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库尔勒市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建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库尔勒市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4)库民初字第23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案卖方所在地是和静县,故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和静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库尔勒市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库尔勒市,故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红  卫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审判员 马  建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永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