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执保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魏寿端申请执行何成彦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寿端,何成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第158号申请执行人魏寿端,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6日。被执行人何成彦,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魏寿端诉被执行人何成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寿端与2015年5月18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何成彦的存款14075.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