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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泰州经济开发区野徐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张荣、泰州鼎弘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经济开发区野徐资金互助合作社,张荣,泰州鼎弘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薛洪峰,张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开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野徐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泰州市野徐镇野法定代表人徐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南平、栾建军,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荣。被执行人泰州鼎弘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洪峰,总经理。被执行人薛洪峰。被执行人张广友。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野徐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张荣、泰州鼎弘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薛洪峰、张广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泰开商初字第0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律师服务费125934元、以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合计3809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查封了薛洪峰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江洲北路XX号X幢XX室及张广友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XX花园X幢XX室的房屋,并于同年3月30日查封了“皖怀远油866”及“皖东方102”船舶,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法院查封的上述财产暂不要求处置,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对本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屋、船舶,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面上终结本院(2014)泰开商初字第0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代理审判员  张士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