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执行字第2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兴超与颜文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超,颜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2128-1号申请执行人王兴超,男,汉族,1970年6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颜文福,男,汉族,1973年4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申请执行人王兴超与被执行人颜文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器设备及车辆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鉴于处理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江向洋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益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