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杨胜仙与尹碧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831号原告杨胜仙。委托代理人王志,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委托代理人汪峰,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被告尹碧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63号。负责人李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路,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仙诉被告尹碧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胜仙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尹��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胜仙申请撤回对被告尹碧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仙申请撤回对被告尹碧野的起诉。审判员张昌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陈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