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执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过之化与王治友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00291号申请执行人过之化,男,汉族,1932年10月12日出生,农民,住蒙城县。申请执行人付桂清(勤),女,年龄不详,住址同上(系死者之母)。被执行人王治友,男,汉族,55岁,高中文化,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席侠,女,汉族,1964年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1224196405131323。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蒙民一初字第0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治友、席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治友、席侠所有的位于该村楚薛路北侧一块可耕地上的庄稼,交由申请执行人过之化收割,以抵付被执行人所欠的赔偿款。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沛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