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执字第00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袁小平与杜大清借款合同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执字第00212-1号申请执行人袁小平。委托代理人周杨辉,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和解、放弃、变更执行权利、代签法律文书等事宜。被执行人杜大清。申请人袁小平与被执行人杜大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杜大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大清在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袁小平借款250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支付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800元、申请执行费3738元;共计259588元。但被执行人杜大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杜大清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房产证号为:30××81号)一套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怀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