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马进龙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进龙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231号罪犯马进龙,男,生于1975年5月13日,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8日以(2007)东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0年12月、2013年4月分别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记功2次,表扬4次,积分24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进龙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瓶审 判 员 朱 迎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