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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伟、长兴县华联宠物用品厂与长兴县华联宠物用品厂、韩昌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长兴县华联宠物用品厂,韩昌阳,韩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176号原告李伟。被告长兴县华联宠物用品厂。负责人俞兴汉。被告韩昌阳。被告韩稀。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伟与被告长兴县华联宠物用品厂、韩昌阳、韩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李伟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思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