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伟、长兴县华联宠物用品厂与长兴县华联宠物用品厂、韩昌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长兴县华联宠物用品厂,韩昌阳,韩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176号原告李伟。被告长兴县华联宠物用品厂。负责人俞兴汉。被告韩昌阳。被告韩稀。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伟与被告长兴县华联宠物用品厂、韩昌阳、韩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李伟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思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