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许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与被告张XX、许昌市仕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张XX,许昌市仕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初字第45号原告杨XX,女。委托代理人郭强,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男。被告许昌市仕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原告杨XX与被告张XX、许昌市仕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就债务纠纷达成新的解决方案,其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保障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就债务纠纷达成新的解决方案,其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保障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63元,减半收取22531.5元,由原告杨XX承担。审判长  信宏敏审判员  张丽萍审判员  彭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权家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