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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40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周珍和,枞阳县陈瑶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郁庆峰代理审判员  周美超人民陪审员  苏 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