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催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上海双树塑料厂、李XX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双树塑料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鄞催字第76号申请人:上海双树塑料厂。法定代表人:李XX。委托代理人:殷毅。申请人上海双树塑料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130005136924563、出票金额贰拾叁万圆整、出票人宁波市鄞州顺通物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双树塑料厂、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10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4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双树塑料厂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毛增辉审 判 员 缪 苗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