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少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某亲子关系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少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刘某,居民。法定代理人许某,居民,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周华。被告刘某某,居民。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某亲子关系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振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法定代理人许某、委托代理人周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于2009年7月18日出生,2012年11月份,原告母亲许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2013年原告为了报户口,许某与被告刘某某以原告父母的名义,为原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2014年6月12日,许某与被告刘某某协议离婚。原告与被告不存在血缘关系,也不愿意再保留名义上的父女关系,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被告刘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1日,许某带着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登记结婚,后原告将户籍登记在被告刘某某家,许某与被告刘某某没有生育子女,2014年6月12日,许某与被告刘某某协议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某表示,刘某是许某和其结婚时带过来的,不是许某和被告刘某某所生,如果许某将当初从被告家拿的彩礼以及为原告办理户籍登记花费的费用返还给被告,被告就同意原告将户籍迁走。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离婚协议书、证人左某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亲子关系是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给予血缘的身份关系。本案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不存在血缘关系,故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刘某某称许某返还彩礼及相关费用后同意原告将户籍迁走,本院认为,被告的该项主张与本案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可以另行主张,故被告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代理审判员 吴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