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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3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丁长荣诉赵洪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长荣,赵洪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宁民初字第3657号原告丁长荣。被告赵洪贺。原告丁长荣诉被告赵洪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长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洪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丁长荣诉称,2014年2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将坐落于春江花园34幢1单元201室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24万元。双方约定必须保证该楼房按期交付,直到2014年6月13日双方约定的交付日期已过,被告一直没有交付房屋。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赵洪贺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3日,原告丁长荣(买方)与被告赵洪贺(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自有的坐落于春江花园34幢1单元201室65.38平方米的楼房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款24万元,2014年6月13日前交付房屋,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其他条款。原告丁长荣、被告赵洪贺、中介人肖悦民在协议书上签字。同日,被告赵洪贺和其妻子付瑜委托肖悦民办理该房屋出售的相关事宜,并在吉林省松原市松江公证处对授权委托书进行了公证。同日,被告赵洪贺为原告丁长荣出具收到24万元购房款收据一枚。被告赵洪贺逾期未交付房屋,原告丁长荣催要未果,遂申请本院对该房屋进行保全,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宁民诉前保字第1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该楼房。2014年12月3日,原告丁长荣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上述事实,有原告丁长荣的当庭陈述,书证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收据一枚、公证书一份、松原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查档证明一份、民事裁定书一份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丁长荣与被告赵洪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在双方平等、自愿、公平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告丁长荣确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诉请,本院应予支持。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丁长荣与被告赵洪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赵洪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殿  臣审 判 员 孟  庆  武人民陪审员 高  艳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铁刚(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