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非诉行审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淮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邵媛媛计生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淮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邵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法非诉行审字第9号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智勇,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立超,淮安区三堡乡计生办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邵媛媛。申请人淮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明,被申请人邵海金、邵媛媛夫妇于2013年4月14日违反《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法多生育一个男孩。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9日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淮计征收决字(2014)第1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邵海金、邵媛媛分别按基本标准5倍征收,各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4490元,共计征收人民币108980元,于2014年12月20日前到三堡乡人民政府计生办一次性缴纳。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又不提起诉讼,申请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作出的淮计征决字(2014)第1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法规正确,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淮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作出的淮计征决字(2014)第1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凤兵审 判 员 季学平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