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孙兵与蒋笃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兵,蒋笃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785号原告孙兵,男,汉族,1982年11月13日出生,住永城市。被告蒋笃勋,男,汉族,1957年4月15日出生,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兵诉被告蒋笃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兵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孙兵负担。审判长  靳剑锋审判员  彭敬山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