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孙兵与蒋笃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兵,蒋笃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785号原告孙兵,男,汉族,1982年11月13日出生,住永城市。被告蒋笃勋,男,汉族,1957年4月15日出生,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兵诉被告蒋笃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兵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孙兵负担。审判长 靳剑锋审判员 彭敬山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