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洛阳永宁金铅冶炼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峡县鑫坪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永宁金铅冶炼有限公司,西峡县鑫坪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40号原告:洛阳永宁金铅冶炼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20543-4。法定代表人:谢凤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思公、于小云,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西峡县鑫坪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永宁金铅冶炼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峡县鑫坪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永宁金铅冶炼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永宁金铅冶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00元,减半收取11750元,由原告洛阳永宁金铅冶炼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魏朝彬人民陪审员 :雷中科人民陪审员 :韦素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