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源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学校后勤管理中心单位受贿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学校后勤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119号被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学校后勤管理中心。被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学校后勤管理中心单位受贿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江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执字第119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人民法院另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晓雷审判员 宋起华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