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坡法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卢某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湛坡法刑初字第20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195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前科。因本案于2014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坡检诉刑诉(2014)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于2015年3月2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延期审理。公诉机关于2015年3月12日建议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同年3月12日恢复审理。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泳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7日,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黄桐村委会(以下简称黄桐村委)利用政府扶贫资金,承包被告人卢某某的23亩果园经营,承包期10年,承包金共计人民币25万元。2011年12月2日,黄桐村委会如约将25万承包金一次性支付给卢某某。2011年12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卢某某在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那坦村劳某某家门前,将其事先用塑料袋装好的5万元送给黄桐村委会副书记劳某某(另案处理)。劳某某收下这5万元后,自己收下其中的2.5万元,并于次天上午在黄桐村委会办公室与该村委会书记梁亚国(另案处理)平分,并对梁亚国说这些钱是卢某某送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以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法,在黄桐村委会承包自己的果园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代政府管理扶贫资金村委干部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构成行贿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卢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是应劳某某的要求在收到承包金后返还5万元给劳某某。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7日,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黄桐村委会(以下简称黄桐村委)利用政府扶贫资金与卢某某签订协议,承包经营卢某某的23亩荔枝园,承包期10年、承包金共计人民币25万元。2011年12月2日,黄桐村委如约将25万承包金一次性支付给卢某某。2011年12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卢某某在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那坦村黄桐村委副书记兼副主任劳某某家门前,将其事先用塑料袋装好的5万元送交劳某某,作为劳某某、黄桐村委书记梁亚国(另案处理)两人的好处费。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经过庭审示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坡头区检察院线索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关于本案资金来源的湛江市财政局文件共三份、关于黄桐村委干部梁某某、劳秀容任职的坡头区官渡镇党委“湛坡官(2011)19号”文件、黄桐村委与被告人卢某某20114年11月17日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官渡信用社关于上述承包金的转账凭单、卢某某签署的收据、卢某某的官渡信用社账户流水帐、官渡财政所2011年“双到”资金使用申报审批表及转帐通知单和记帐凭证、黄桐村委劳某某、梁某某二人的退赃收据、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关于被告人卢某某的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被告人卢某某的户籍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周某某、吴某某、陈某某、谭某某、劳某某、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自述材料、辨认笔录。关于被告人卢某某辩称上述人民币5万元是“退还”给黄桐村委书记梁某某、村委会副书记劳某某的问题。黄桐村委书记助理周某某、黄桐村委干部吴某某的证言与黄桐村委书记梁某某、副书记劳某某两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卢某某在签订果园承包合同时没有对承包金金额25万元提出异议;收到黄桐村委支付承包金25万元后将上述人民币5万元送给黄桐村委书记梁某某、黄桐村委会副书记劳某某是“好处费”。被告人卢某某在侦查阶段的这一供述及该辩解意见属“孤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法,在黄桐村委会承包自己的果园的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代政府管理扶贫资金的村委干部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兴群审 判 员 龙志军代理审判员 张秀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蓓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现予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6日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第四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五条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第六条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第七条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