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田某与刘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刘某,1953年9月4I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 判 长 廉立伟审 判 员 刘连友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