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玉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田某与刘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刘某,1953年9月4I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 判 长  廉立伟审 判 员  刘连友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