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五执补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陆开强与肖宗固、陆开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开强,肖宗固,陆开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五执补字第00007-1号申请执行人:陆开强,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肖宗固,男,1965年7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陆开端,男,194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法作出的(2008)五民一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陆开端银行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