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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非诉行执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新建、吴新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新建,吴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非诉行执字第0013号申请执行人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成剑,主任。委托代理人吴东成、朱正军,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新建。被执行人吴新红。关于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新建、吴新红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泰计征决字(2014)7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泰计征决字(2014)7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