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徐仁彬与徐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仁彬,徐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388号原告徐仁彬。被告徐茂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仁彬诉被告徐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仁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0元,本院减半收取2020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4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春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