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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徐仁彬与徐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仁彬,徐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388号原告徐仁彬。被告徐茂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仁彬诉被告徐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仁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0元,本院减半收取2020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4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春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