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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裕民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朱启军与涂宝成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启军,涂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裕民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朱启军,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涂宝成,男,1979年2月3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