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03号原告谢某,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王某,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5月15日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从子女成长角度考虑,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钟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