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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黄一平与定南大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一平,定南大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黄一平,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定南县。被告定南大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环城东路。法定代表人杨兴龙。委托代理人郭镶园,女,198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定南县(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一平诉被告定南大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一平于2015年5月18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定南大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一平撤回对被告定南大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黄一平承担。审 判 长  赖阳发审 判 员  严星星代理审判员  蔡艳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冬梅 更多数据: